各社区、中心(办)、西城派出所、南海子派出所、西城市场监管所:
经西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将《西城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24日
西城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曲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及《中共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曲开党发〔2016〕38号)、《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等,结合西城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 西城街道管辖区域内(行政区域及托管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包含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四条 西城街道社会事务中心为殡葬业务管理服务部门,主要负责街道管辖区域内殡葬业务的指导、服务及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社会事务中心牵头,纪委、党政办、派出所、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科教文卫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社区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积极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加强对殡葬信息员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员的管理,把殡葬改革纳入“居规民约”, 引导城乡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将文明治丧、低碳祭扫纳入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测评体系。
第二章 火化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西城街道管辖区域内(行政区域及托管区域)全部划定为火葬区。
第七条 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进入依法批准的骨灰公墓安葬。
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予以尊重,但其丧葬行为必须接受开发区民宗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西城街道管辖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西城街道中央、省、市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第九条 西城街道管辖区域内的无名、无主尸体、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所有因传染病及安全事故、刑事案件等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传染病人遗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消毒后深埋。
第十条 流动人员在西城街道管辖区域内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第三章 遗体火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遗体火化,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须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在家正常死亡的,须有社区居委会卫生所(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无主尸体,经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施救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报警的,经公安部门检验后,按规定出具死亡证明;未报警且未经医院抢救死亡的,由社区出具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属公安机关涉及的案件、事件等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死者生前自愿且其亲属同意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居民死亡后,由死者亲属或社区殡葬信息员、街道社会事务中心联系殡仪馆,安排遗体接运及火化有关事宜;外来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务工单位联系殡仪馆安排遗体火化有关事宜;医院死亡、事故和其它非正常死亡人员(含无名尸体)分别由医院、公安部门或事故处理负责单位及时与殡仪馆联系接运遗体,遗体必须在3日内进入殡仪馆。
第十四条 严禁医护人员私自将遗体交由丧属运回土葬。在医院死亡人员的遗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医院应在死亡人员死亡后1小时内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通知家属,街道办事处及时对遗体火化、骨灰入公墓安葬进行跟踪处置。
第四章 公墓和骨灰管理
第十五条 西城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在翠峰街道高家屯社区团山,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在大海哨社区烟堆山。墓区分为单人墓区、双人合墓区、其他墓区(非正常死亡且无子嗣者)、生态安葬区等四个区。建设管理用房、祭扫场所、停车场等设施和配套区。
第十六条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公墓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七条 西城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第十八条 经街道会议研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进入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管理和维护费用为:西城街道管辖的(含托管的大海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具骨灰按每年60元一次交纳管理和维护费12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收取。西城街道管辖区域内的(含托管的大海哨社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具骨灰按每年120元一次交纳管理和维护费24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收取。
第十九条 父母、配偶、子女户籍或本人有房屋产权在西城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骨灰,需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经亲属申请、社区同意、街道批准,按如下标准收取墓穴成本费:购买蓝本户口且未就业人员或者下岗交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满15年的每具骨灰一次交纳墓穴成本费10000元,管理费2400元;混非人员(一工一农夫妻)每具骨灰一次交纳墓穴成本费12000元,管理费2400元;其它人员每具骨灰一次交纳墓穴成本费16000元,管理费2400元。
父母、配偶、子女户籍或本人有房屋产权在西城街道托管的大海哨社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骨灰,需进入大海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经亲属申请、街道批准,收取墓穴成本费,收取费用标准标准由大海哨社区结合马龙县周边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召开两委会讨论研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向管辖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第二十条 逝者遗体火化后,其骨灰由丧属按殡葬管理部门的规定送公墓安葬。遗体火化后必须在殡仪馆寄存,下葬公益性公墓当天由社区殡葬信息员和家属双方签字后可取出,严禁家属骨灰私自取回带入家中保存。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街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丧属如需对骨灰进行树葬、花葬等其他不保留骨灰的生态文明殡葬形式处理骨灰的,丧属事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取证下进入公墓生态安葬区安葬,并由民政部门出具统一印制的生态安葬证。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逝者家属需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由街道公墓管理人员安排骨灰入葬,安葬时按逝者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对号安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公墓建设和墓穴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西城街道公墓管理人员职责:(一)登记骨灰入公墓安葬相关台账;(二)安排逝者亲属按规定对号安葬;(三)管理公墓设施设备;(四)管理公墓卫生、绿化、停车、交通、护林防火;(五)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五章 抚恤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西城街道管辖区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费、抚恤费的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并且骨灰进入公墓安葬的,补助标准:一般对象5000元;特殊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6000元。惠民殡葬奖励补助包含殡仪馆四项基本服务统一执行1400元/具综合平均包干价(试运行),四项基本服务费用从惠民殡葬奖励补助中扣除,由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部门与殡仪馆统一结算,四项基本服务包括:尸体运输费、火化费、冷藏费(3天)、寄存费(15天),四项基本服务以外的选择性服务,由丧属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丧属携带逝者死亡证、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或生态安葬证)、户口注销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未领取国家有关丧葬抚恤待遇证明及相关材料到街道社会事务中心进行审核,并按管理规定办理惠民殡葬奖励补助。
第二十六条 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或生态安葬证的,需提供死亡证、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原件。
第二十七条 无名、无主尸体及流浪乞讨人员火化的有关费用由街道社会事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从社会救济费中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二)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
(三)不按照顺序号安葬;
(四)修建宗族墓地或活人墓;
(五)将骨灰乱埋乱葬,二次装棺安葬。
(六)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七)制售棺木、不符合规范的墓碑;
(八)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等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以上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遗体3日内未进入殡仪馆或已经将遗体土葬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火化,并将骨灰安葬到公墓,所发生费用由丧属承担,丧属不得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或惠民殡葬奖励补助。
骨灰装棺土葬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移除,将骨灰安葬到骨灰公墓,所发生费用由丧属承担,丧属不得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或惠民殡葬奖励补助。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即不恢复原状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丧属承担,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拆除超面积的墓穴,所发生的费用由丧属承担,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丧属承担。
第三十条 社区居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主要领导、主管责任人及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的,对街道明令禁止的殡葬活动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做好的殡葬改革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二)社区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后未火化的,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三)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集体闹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实施办法的,妨碍执行公务,阻挠、围攻、殴打殡葬管理执法人员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因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造成生活困难的,两年内不得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和救济。
第三十四条 虚报、冒领、骗领惠民殡葬补助的,一经查实,依法追还所领资金并追究有关社区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的丧事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