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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机构,市直派驻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加快经开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创新产业引导与扶持方式,完善并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管理,规范基金股权投资业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基金股权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推动经开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曲政办发〔2021〕63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经开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经开区管委会出资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经开区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产业基金运营中产生的收益等。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和专项基金的统称。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并运行。

第四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直投或作为母基金对外出资设立子基金及专项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可适当投资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跟投其他专项基金已投项目。产业基金出资采用同步认缴制,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或社会资本优先到位。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向合作对象进行适当让利。

第五条     产业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及专项基金,主要围绕经开区确定的重点产业开展投资,聚焦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数字经济三大主导产业,重点投资于经开区招商引资优质项目或落地的重点扶持企业,支持经开区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经开区财政局作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代表经开区管委会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安排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实际用款需求和绩效评价结果,通过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注资产业基金;负责制定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考核办法,并对产业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经开区国资局负责做好产业投资规划、政策制定及投资指引;建立经开区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向产业基金推荐优质项目,促进产业基金与项目的对接并监督跟踪产业项目发展情况;协助拟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协助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监督考核办法。

第八条     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行政审批局、数字经济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围绕经开区产业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加强基层项目库建设,征集并推荐优质项目并拟定初步投资方案;会同财政局分析、整合各领域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发挥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做好项目对接服务;负责做好产业基金的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

第九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为产业基金实施主体,根据经开区财政局授权,行使具体经营管理职责。产业基金原则上由云南靖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GP),负责产业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章  原则及目标

第十条     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产业基金投资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以及出资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等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

(二)健全性原则。产业基金投资管理须覆盖实施主体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项目筛选、尽调、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三)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四)成本效益原则。产业基金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式降低运作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达成投资目标并争取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管理的总体目标:

(一)支持经开区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创新产业引导与扶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以点带面形成产业聚集效应。

(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投资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产业基金投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风格。

(四)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基金投资业务的稳健运行,实现产业基金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或公开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产业基金的设立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及专项基金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契约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应当会同其他出资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基金合同、有限合伙协议等,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保底收益;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产业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直接或间接投资经开区内的金额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经批准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主要采取以下模式进行运作:

(一)与其他政府性出资代表及社会资本方合作设立专项基金进行项目投资。

(二)通过招募专业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由产业基金与国家、省、市级政府产业资金、社会资本等其他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出资,围绕产业分类设立不同类别的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原则上在同一产业领域只设立一支子基金。

(三)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产业基金可进行直接项目投资。直接投资时,具体可通过新设立、受让股权、增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

(四)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产业基金可参股已设立、完成登记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产业引导投资基金,或其他国内外私募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产业基金原则上在子基金及专项基金中只参股不控股,投资于单支子基金或专项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募集总规模的30%,且一般不参与其日常事务管理,但经经开区管委会同意的除外。

第十八条    子基金及专项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会同其他出资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遴选,优先选用经开区管委会具有主导权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过公开征集或竞争性比选的方式选择专业的社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资格。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信誉良好,近三年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流程和决策程序,严格的合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备高效的募资能力,且近两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若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或优质的项目导入资源,可适当放宽要求。

(五)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2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

(七)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参与国家及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相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选择及基金投资合作按照上级政府相关规定及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及专项基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原则上在经开区内注册,基金应在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基金规模、存续期限、投资领域、管理费率、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及其权责等核心要素。

(二)基金须由在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同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托管。

(三)除子基金管理人外,其他机构投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出资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有关适当性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五)基金与其他投资人的资金应同步到位。

(六)基金存续期间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存续期限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存续期。

(七)原则上基金存续期内在经开区区域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实际总规模的80%。基金投资区域外企业的,则该企业须于经开区域内有企业或项目落地。

第二十条    基金投资经开区域内情形包括:被投资企业或其参控股企业在经开区辖区内注册,且在经开区辖区内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被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或者参控股企业等设立或迁入经开区辖区内,且在经开区辖区内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被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后,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经开区辖区内项目等其他由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原则上应遵循经开区重点发展产业相关指引,鼓励投向当年确定的重点项目,谨慎投向尚未有成熟行业研究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基金股权投资项目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云南省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终止产业基金合作:

(一)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实际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出现违反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

(四)基金投资领域不符合规定的。

(五)经开区管委会与所投项目/公司主体解除合作协议或终止合作的。

(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生实质性变化,对基金的政策运作产生不利影响的。

(七)出现其他危及产业投资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推动产业基金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引导基金支持或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及专项基金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充实募资渠道、提升产业引导效果。相关设立条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

第二十五条    为最大限度吸引其他资本参与设立子基金及专项基金,在不违反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对投资于经开区辖区内项目,产业基金以取得的投资收益为限额,在收益分配和退出顺序等方面作多层次结构化设置,向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产业基金不得对优先级未收回的投资本金、收益进行兜底承诺或予以补差。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及专项基金运作情况较好的,基金清算退出时收益率超过预设的最低收益水平的,可对子基金管理人给予不超过超额收益部分20%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合伙企业存在和投资活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费用和税费,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业绩奖励等。

第七章  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及专项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应在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投资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出具体清算退出方案,按约定方式清算或退出。如按约定外的条件、方式退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出清算退出方案,按程序经评审通过,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协助,及时组织清算退出。

第二十九条    基金及对外投资形成的收益份额或股权,退出时可采取IPO上市退出;企业并购退出;转让退出;大股东回购退出;协议解除;项目清算退出;基金份额转让退出;基金清算退出等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组织退出。

第三十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寻求项目退出机会:

(一)项目面临重大的宏观政策环境变化,使得项目未来持续经营面临较大风险,且在实施主体及经开区管委会层面难以克服和解决。

(二)项目所在行业发展趋势发生逆转,行业盈利水平呈下降趋势。

(三)项目在可预期的时间内被替代的风险很大,将会导致项目丧失竞争力。

(四)项目运营后连续三年持续亏损,且经评估后在未来难以有明显改善。

(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过对退出和继续维持或追加投入进行比较后,退出的损失相对较小的,应及时退出止损。

第三十一条    在退出方案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遇退出方案与投决会或经开区管委会审议的退出方案有重大不符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重新制定投资退出方案并提交经开区管委会重新决策。

第三十二条    基金在项目退出时,按照相关程序决定收回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进行循环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及时进行清算,产业基金按出资份额收回本金及收益。

第八章  风险管理与绩效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要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产业基金的监管,规范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及退出工作。要严格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有限出资人职责,当产业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各级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子基金及专项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募集管理、投资人适当性、信息披露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强化制度建设,并按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于触及风险预警指标的项目,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告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经开区财政局,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风险事项报告书,全面说明项目运行情况、风险事项分析及具体影响,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一)财务指标异常风险

1.连续6个月出现亏损;

2.当年相较上一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降幅50%以上;

3.触发对赌条款,或与投资建议书中的预计收入、利润等出现重大负偏差(幅度在50%以上);

4.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的其他财务异常情况。

(二)日常经营异常风险

1.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甚至已停产、停业;

2.贷款逾期一个月及以上;

3.发生重大诉讼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4.投资项目不配合产业基金实地调查,不提供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严重失真;

5.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的其他重大经营异常情况。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如大额存单、协定存款、低风险类银行理财产品和券商资管产品、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保本或固定收益型资产。

第三十七条    经开区财政局可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组织对产业基金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考核评价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引导放大效应和使用效率、基金管理人投资运营管理水平等,不以盈利水平为主要评价标准,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作具体考核。

第三十八条    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及专项基金,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应将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挂钩,对于绩效较好的基金,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基金,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若子基金及专项基金出现违法违规、严重亏损或投资意图无法实现等情况时,产业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制定整改或退出方案,报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产业基金应接受经开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投资容错机制,在产业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对有关决策主体已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勤勉尽职尽责,但因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或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因素,导致投资出现亏损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可按相关规定免除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产业基金及其股权投资业务,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应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持续建立健全各类投资业务办法、实施细则及业务流程,规范管理产业基金投资业务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产业基金,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拟定、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在运行过程中,若部分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