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障局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印发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殡葬改革
推进绿色生态殡葬建设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开区各内设机构,市直派驻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曲靖市经开投集团: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绿色生态殡葬建设实施方案》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障局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年3月13日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
绿色生态殡葬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云南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葬式葬法试点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4〕7号)、曲靖市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绿色生态殡葬建设的意见》(曲民﹝2025﹞108号)精神,加快推进绿色生态殡葬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不断破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新风,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结合曲靖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持续巩固火葬成果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区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全域火葬区,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予以尊重外,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但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自愿选择遗体火化的少数民族,应当给予支持和便利,他人不得干涉。
二、优化调整补助政策
(一)调整惠民殡葬补助政策。《中共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曲开党发﹝2016﹞38号)确定的惠民殡葬补助政策执行保障至2026年3月31日24时以前死亡的人员,补助申请需在2026年4月30日前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原先由民政部门向曲靖市麒麟区殡仪馆兑付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同步停止,相关费用由逝者家属直接向殡仪馆缴纳。
(二)优化特殊困难群体保障措施。对具有曲靖经开区托管区户籍,2026年3月31日24时以后在区域内死亡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减免遗体接运、3天内(含3天)遗体冷藏存放、遗体火化、1年内(含1年)骨灰寄存费用,殡仪馆不再向家属收取。减免所需资金由曲靖市麒麟区殡仪馆按预算管理规定程序向经开区民政部门申报,并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统一申请。不在曲靖市麒麟区殡仪馆火化的,由逝者家属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属社区、街道逐级审核,经开区民政、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补助。特殊困难群体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资金按照1000元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按照《曲靖市民政局 曲靖市财政局转发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曲民﹝2025﹞107号)精神,曲靖地区省级分担70%,剩余部分由市、县(区)两级按3:7的比例承担。补助人数和补助时间以省级下发文件为准。特殊群体减免补助政策有效期为三年。
(三)调整殡葬信息员补助。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设立殡葬信息员,负责及时上报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死亡情况,协助逝者家属办理遗体火化等事宜,全程做好骨灰安葬管理工作,确保绿色生态殡葬建设要求落实到位。原殡葬信息员补助停止发放,改为遗体跟踪处置补助,自2026年1月1日起,每办妥一例补助500元,年终由街道审核上报民政部门复核后统一拨付,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保障。
(四)持续推进政策落实。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现行政策执行,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凭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抚恤金、丧葬补助等费用。
三、推进多样化骨灰安葬方式
(一)持续沿用已建成公墓。对原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传统公墓继续使用,原则上少建或不建传统型公墓,确实需要建设的,依法依规审批建设。
(二)鼓励分散建设小型墓地。逐步缩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变大公墓为小墓地,规划建设由原街道、社区居委会缩小到村居民小组,由居民小组召集村民集中商议,在不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林地、草地、草原及自然保护地、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下,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本着就近就便原则集中选址规划建设,通过村民代表“一事一议”对墓地进行管理,每个墓穴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 0.6米、宽度不超过0.5米,不分单双墓。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地方,由居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居委会联合街道林草、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经开区林草、自然资源及民政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备案管理。各居民小组确定的生态安葬设施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
(三)倡导绿色生态安葬。鼓励群众选择骨灰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安葬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选择历史埋葬点、裸土地、荒山荒坡、存量建设用地等,生态安葬遵循水泥不上山、不硬化,不伐木,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原则,可留有一定标记物,标记物使用景观石、石碑等硬质材料的,推广高度不超过 0.6米、宽度不超过0.5米。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选择进公墓生态安葬。所有选择生态安葬(无论是否留标记物)的逝者家属,均须向居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政策告知、签字确认并报社区居委会同意后,在殡葬信息员的见证下实施安葬。殡葬信息员须对安葬过程进行指导,收集包含图片或影像资料造册登记管理,并录入殡葬管理系统。同时,要加强跟踪管理,防止生态葬后再硬化、起坟堆等形成新的乱埋乱葬。
(四)注重因地制宜。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因工作、学习、参军、经商等各种因素迁出的人员,经当地居民小组同意,由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向街道报备后,可以回到原户籍地进行生态安葬,但要服从当地居民小组的统一管理。为了节约土地资源,夫妻双方有一方已经在殡葬改革前土葬的,至今坟墓还存在的,另一方死亡后,家属向辖区居民小组提出申请,经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核实同意后向街道报备,在居民小组的监督下,骨灰可以合葬于原址,但不得扩大原墓地面积、改变原貌。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骨灰的任何安葬或处理方式,都须经殡葬信息员监督登记造册,并录入殡葬管理系统,跟踪掌握骨灰去向。
(五)完善奖补政策。曲靖经开区托管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选择地面没有硬质(石头、水泥)标记的生态葬,如撒葬不留标记的,树葬、花葬以植物为标记没有硬化设施的,草坪葬地面没有硬化设施的,深埋没有硬化标记的,在自己耕地里“深埋还耕”的,在林地里、果园里“深埋还林”的,实行海(江)葬不保留骨灰等处置方式的,逝者家庭可申请一次性生态安葬奖补1000元。
四、持续推进殡葬设施管理
(一)持续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手续。农村公益性公墓现状已建成,并将精准位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在违法占地问题查处到位后,能完善手续的,可分区域、分批次完善用地手续。有新增建设需求的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在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及风景名胜区,并采用小卧碑、小立碑型节约集约用地安葬的,由民政、自然资源、林草部门依据职责实施备案管理;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依规办理用林用草手续;涉及新增永久设施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街道要不断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制,通过制定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收费项目与价格,杜绝乱收费现象,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公墓管理方要加强日常维护与巡查,确保公墓环境整洁、设施完好,避免出现“重建设轻管理”问题。严格落实墓地实名登记,公墓管理人员凭逝者家属提供的户籍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按顺序安葬,由街道办事处据实向逝者家属发放墓穴证书。通过多方协同,推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向规范化、人性化、可持续化方向发展。
(三)加强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对经营性公墓运营监管,指导经营性公墓通过制定合理的销售区间价、建设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墓位和生态安葬设施等措施强化公墓的公益属性。督促公墓规范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杜绝违规操作和乱收费现象,维护行业良好形象;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监管公墓的价格行为、广告宣传等,防止出现价格欺诈、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自规、林草部门要对经营性公墓的用地、用林合法性监管。
五、持续推进殡葬用品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殡葬用品销售市场的日常监管,对各类殡葬用品商店、零售摊点等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销售的殡葬用品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存在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针对殡葬服务中可能存在的强制消费、捆绑销售等不规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用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六、持续深入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一)加强宣传教育。要利用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节地生态安葬优势、文明节俭治丧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街道要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组织作用,引导群众自觉参与。
(三)倡导文明低碳祭扫。积极推广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网络祭扫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引导树立文明祭扫新风。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生态殡葬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领导协作机制,明确具体负责人,细化目标任务,确保绿色生态殡葬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及时拨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火化减免费用和遗体跟踪处置补助经费。同时,加大对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和配套设施的保障力度,确保绿色生态殡葬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凝聚社会共识,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绿色生态殡葬建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2026年4月1日实施至2030年12月31日。本方案执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