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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法定禁止性要求的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发布时间:2026-09-11 15:15:08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拟开办餐饮项目投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您从源头规避投资风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现就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的法定禁止性要求告知如下。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经营选址要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下三类场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即纯粹用于居住功能的住宅建筑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即商住混合的综合楼宇如未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不得在此类楼宇内开设上述餐饮服务项目。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即商住综合楼中与住宅楼层直接相邻的商业用房楼层,不得开设上述餐饮服务项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产生油烟的饮品、甜品、无油烟烘焙及凉拌菜等轻餐饮业态,不纳入上述限制范围。

三、选址错误的法律后果

违反上述选址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资损失风险。在禁止性场所选址经营,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项目被责令关闭而损失装修、设备、租金押金等前期投入。许多纠纷正是因为经营者在投资时不了解选址限制,导致投入大量资金后项目被叫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选址合规是餐饮经营的第一步。请您在选择经营场所前,主动了解意向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审慎选择。在签订租赁合同、投入资金之前,务必核实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选址要求,避免因选址不合规造成投资损失。

宜居美好的生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感谢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理选址、规范经营。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