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曲靖经开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10 17:12:35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曲靖经开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中心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曲靖经开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领导分工、机构职能、权责清单、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与本中心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本中心发布的或者本中心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曲靖经开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重点工作;

(四)曲靖经开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人事任免;

(五)曲靖经开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行政审批有关事项;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曲靖经开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如下:

1.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qj.gov.cn/);

  1. 2.通过中心宣传栏、公示栏等形式公开。

地址:曲靖市三江大道旁康居瑞园5栋;联系电话:0874-3323660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曲靖经开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办公室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曲靖经开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曲靖市三江大道旁康居瑞园5栋

邮政编码:655000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4-3323660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曲靖经开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中心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点击此处跳转)。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2.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