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各工作机构,市直派驻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曲靖经开区关于城市垃圾违法处置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 年8 月20 日
曲靖经开区关于城市垃圾违法处置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方案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处置垃圾行为,强化社会对城市垃圾处置的监督,督促城管部门及时处理违法处置城市垃圾行为,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曲靖中心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举报投诉受理
(一)适用举报及奖励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违法处置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其举报行为予以奖励。本方案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本方案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企业、公共机构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二)适用举报行为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填建筑垃圾的;
2.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3.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5.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
6.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乱倒废弃物的;
7.建筑垃圾消纳场收纳危险废物的;
8.随意损坏环卫设施设备的;
9.将厨余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的;
10.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置的;
11.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处置的;
12.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开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
13.擅自焚烧各类垃圾的。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城市垃圾违法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1.拨打投诉电话0874—3107872、0874—3107874 举报;
2.来访或信函举报,地址: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教场西路365 号)。
(四)受理举报案件
1.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被举报对象有本方案所列适用举报行为之一的,经经开区综合执法局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1)提供明确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
(2)提供被举报人存在适用举报行为规定事项情形,并能作为直接证据的线索图片、视频或音像材料。通过拨打投诉电话的方式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应在经开区综合执法局接诉登记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来访的方式补充提供图片、视频或音像证明材料。通过来访或信函的方式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应在举报时一并提供图片、视频或音像证明材料;
(3)经开区综合执法局接诉后,根据调查需要,联系举报人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时,举报人须予以配合,否则视作举报的内容不清,难以调查核实;
(4)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对举报时未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的,按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3.经开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举报受理、奖励审批、奖金发放的处理工作。在接到相关的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符合适用举报行为规定事项规定情形的,要依法组核实查处,并答复举报人;对举报内容不符合适
用举报行为规定事项规定情形的,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并指引其向相关部门反映。
二、奖励条件
(一)举报奖励原则
1.同一违法行为被两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2.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二)不予奖励范围
1.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方案适用举报行为范围的;
2.举报内容不清,难以根据举报内容作出行政处罚,或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的;
3.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者已被经开区综合执法局掌握的;
4.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经开区综合执法局或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
5.违法行为属因不可抗力造成,被举报人无主观过错,且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6.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7.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或者联系方式的;
8.举报人为城管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三)奖励标准
对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举报,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如下:
1.有效举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填建筑垃圾的,奖励100 元;
2.有效举报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奖励200 元;
3.有效举报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奖励100 元;
4.有效举报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奖励100 元;
5.有效举报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奖励100 元;
6.有效举报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乱倒废弃物的,奖励100 元;
7.有效举报建筑垃圾消纳场收纳危险废物的,奖励200 元;
8.有效举报随意损坏环卫设施设备的,奖励100 元;
9.有效举报将厨余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的,奖励100 元;
10.有效举报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置的,奖励100 元;
11.有效举报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处置的,奖励100 元;
12.有效举报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开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奖励100 元;
13.有效举报擅自焚烧各类垃圾的,奖励100 元。举报人的举报涉及上述多项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
(四)奖励程序
1.核查。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在对举报情况查证属实后并作出行政处罚2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核对。
2.审批。举报人信息核对无误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由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对举报事实、拟奖励奖金予以审核认定,审批后做好案件归档整理。
3.发放。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应在审核认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发放举报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保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守工作纪律。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做好档案记录。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资料等,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四)保障资金落实。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由财政局做好举报奖励资金保障。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4 年8 月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