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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惠企助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4-07-15 17:22:53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曲靖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

《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电子书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立足实体经济这个根基,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使纳税人缴费人、财税干部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熟悉了解政策、更加高效准确适用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并将相关内容制作成电子书,方便大家阅读学习。如何获取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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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时间:2007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滴灌系统。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undefined2007undefined83号)

政策案例:A公司主营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2008年8月销售相关产品(不含税)546984元,应纳增值税546984x13%=71107.92元,因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相关规定,公司销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额71107.92元。

 

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                 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时间:自2008年6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由留抵退税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政策案例: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的A公司,该公司2017年8月取得生产销售有机肥收入(不含税)212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12x13%=27.56万元,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请享受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额27.56万元。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undefined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undefined2011undefined100号)

政策案例:A公司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条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30万元税额29.9万元,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为13.9万元,其余16万元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上述进项税额当月已经全部勾选抵扣。A公司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6x300/(300+100)=12(万元);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2+13.9=25.9(万元);即征即退项目应退增值税:300x13%-25.9-300x3%=39-25.9-9=4.1(万元)

 

符合条件的电池和涂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2015年2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

申报时点: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政策案例:甲电源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锂电池、磷酸亚铁锂电池等其他电池生产销售业务。2015年2月生产销售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依照财税〔2015〕1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无汞undefined离子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时间: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3.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政策案例:某建材公司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级为B级生产的非undefined烧结多孔砖,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相关规定,2017年8月销售非[(建议:未成对)烧结多孔砖40万元(不含税),在未抵减进项的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40x13%=5.2万元,因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可申请退还增值税5.2x50%=2.6万元。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

享受主体: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

享受内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享受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undefined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4.《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undefined财税]2008]47号)(建议:未成对)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案例:某制造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条件,2023年取得销售收入15600万元,发生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10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040万元(15600x90%-10000)。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x(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x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x对应的退税比例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政策案例:A塑料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再生塑料制品生产业务,其再生塑料制品以回收废日农膜为原料。假设2022年3月A塑料厂可享受即征即退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40万元,退税比例为100%。当月,A塑料厂收购废1日农膜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根据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满足多个条件,方可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如依法取得发票或凭证,合规设置再生资源收购台账,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项目等。其中,纳税人如果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两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先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再计算即征即退税额。第一步: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x(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第二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x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x对应的退税比例也就是说,2022年3月,A塑料厂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为 1000x2000:5000=400(万元)。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后,A塑料厂可申请退税的销售收入为1000-400=600(万元),即 征 即 退的 税额为J600x13%-40)x100%=38(万元)。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的企业。

享受内容: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时间: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1.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2.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2号)

政策案例:某医药企业生产的拉米夫定片剂,属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内药品的生产和销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2号)的免税条件则对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内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予以免征。

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企业。

享受内容: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地说明材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

政策案例:某企业主营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内伤残人员专门用品,该企业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且该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的各项免税条件,则对其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享受方式: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案例:A企业于202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享受相关优惠的条件,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当年减免所得税额350万元(3500x10%),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25万元(3500x25%-350)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

享受主体: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企业。

享受内容: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享受时间:自符合政策条件时享受。

享受条件: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1日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6)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7)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undefined27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undefined2016]undefined4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案例:某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23年6月购入一台价值600万元的全新生产设备当月投入使用,企业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进行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选择3年,则2023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100万元(600/3/12x6)。

制造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享受主体: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享受内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日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时间:2014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日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日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1日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地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案例:某企业从事药品制造,属于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的六个行业中的生物药品制造业。其2020年12月新购进了一台生产设备,当月投入使用,设备价值560万元,原折旧年限为10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允许企业对该批新购进的生产设备进行加速折1日处理。如企业采取双倍余值递减法则该批设备年折旧率=2/10x100%=20%,2021年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x20%=112万元,2022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

(560-112)x20%=89.6万元2023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89.6)x20%=71.68万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鲁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2.本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停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本优惠政策。3.政策发布之日(2023年8月2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申报时点:根据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案例: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的“物流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可按5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十地使用税减按50%计征优事,用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额是多少?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20x10000x50%x50%=50000(元)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蒞餵趋ァ纣难、貶勁跪腐锍揍嘅≠晡戚诉、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卫生和社会工其他服务业”教育”、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简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月退还增量留抵退税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享受时间:“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议:未成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教育”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享受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报时点: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办理材料:报送《退(抵)税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政策案例:某企业从事照明灯具制造,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undefined期末为10万元2022年10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退税为100万元,此前未办理过存量退税,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2021年11月-2022年10月增值税销售额中自产灯具销售占比95%,属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100%。该企业可以在2022年11月申报期内同时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可退增量留抵退税为(100-10)x100%x100%=90(万元),可退存量留抵退税为10x100%x100%=10(万元)合计退还留抵退税100万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退税为50万元,符合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可以在2023年9月申报期内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额50x100%x100%=50万元(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退税为当期期末留抵退税)。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享受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时间: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享受条件:1.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笪,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本条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6.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7.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申报时点:在当年7月份、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案例:A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假设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可在按规定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合计扣除2000万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享受内容: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申报时点: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3.)(建议:未成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2018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年第23号)。

政策案例:A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度“从业人数”的“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则,A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为38万元(190x20%),undefined应纳税额为9.5万元(190x25%x20%)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内容: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1.登记注册类型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职职工人数大于30人的企业,可根据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1%以下或1%(含)以上,但未达到各地规定应安置比例),享受分档减缴政策,分别按应缴费额的90%或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且在职职工人数小于等于30人的,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

申报时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享受

办理材料:申报享受,无需报送资料。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政策案例:北京某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500年平均工资10万元,由残联部门审核人,实际安置了2名残疾人就业。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为2-500x100%=0.4%<1%,按90%比例缴纳残保金为(500x1.5%-2)x10x90%=49.5(万元)若该企业安置5名残疾人就业,则比例为5-500x100%=1%,可按50%比例缴纳残保金为(500x1.5%-5)x10x50%=12.5(万元)

【其他增值税】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在曲靖市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曲靖市范围内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undefined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 年第 8 号)

【进出口增值税】

【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2021~2030 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 号)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

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 号)

【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43号)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年第23号)

【扶贫捐赠支出具实扣除】

政策要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年第49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财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做强做优实体经济

(一)在优化、完善的基础上,将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到期税费优惠政策统一延续到2027年底,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

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等。

(二)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多方面进一步强化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

一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并已经下达有关预算。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中央财政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并给予定额奖补。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继续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二是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保障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地方打造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是强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严格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采购份额。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通过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支持中小企业开展采购合同融资,加大信用担保运用,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四是支持中小企业稳岗扩岗。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促增收、扩消费

(一)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现行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二)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同时,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三、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聚焦研发投入、创业投资、研发设备、重点产业链、鼓励创业创新五个方面,延续和优化完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研发投入。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同时,允许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时点。

(二)鼓励创业投资。将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允许依法备案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研发设备更新。将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及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两项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

(四)支持重点产业链。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五)鼓励创业创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一)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巩固和扩大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优势。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二)出台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推动先进制造业升级发展。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五、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延续沪港通、深港通和基金互认、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创新企业存托凭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六、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一)延续实施服贸会进口展品税收政策,支持办好服贸会等重大展会。

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延续实施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支持外贸企业通过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

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三)延续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营造吸引外资和境外人才来华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七、支持防范化解风险

(一)延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增值税差额征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等。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和征收方式,由一次性缴清调整为逐年缴纳,大幅降低企业支付压力,促进矿产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延续煤炭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政策

国家:2024年开始,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与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等。

云南省:1.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板”和“专精特新培育板”,提供上市服务;2.对2023年至2024年获得贷款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2%-年期贴息补助;3.2022-2024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资金支持项资金60%用于支持专精特新力度企业;4.从2024年开始,对新认定的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6.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赴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和“专精特新培育板“挂牌展示,强化上市(挂牌)企业精准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600万元奖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通过新三板挂牌,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通过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补。

【有关文件】

云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                             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持续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1.加快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升级。聚焦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煤炭、电力、机械、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制定涵盖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装备推广、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的全省工业领域综合性工作方案。大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环保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

2.持续推动老化安全设备更新。加强安全、应急、消防救援等领域装备升级改造与配备配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加快推动危险化学品老旧装置综合技改,推进重点行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机器人替人。持续淘汰危险化学品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推进使用先进设备更换替代禁止(限制)设备。严格落实《工贸行业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

3.实施分行业分领域节能降碳改造。研究制定节能降碳行动方案,通过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用2年时间对全省600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诊断。积极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推动传统产业推广应用节能、节水、环保绿色装备,推动电机、变压器、锅炉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推动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等对标国际领先水平更新升级一批生产设备,推动工业固废处理设施设备更新升级。

4.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以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重点,支持企业在设计、生产、仓储和运营等环节开展数字化改造,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等智能制造装备。支持企业对装备、生产线、车间等开展智能化升级,建设一批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和智慧工厂,推动工业大市和重点园区、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探索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

5.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围绕住宅电梯更新和加装、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环卫、建筑施工设备、建筑消防、建筑节能改造、液化石油天然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局部地区供热等11个方面,争取到2027年对技术落后、不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节能环保不达标的设施设备完成更新改造。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加强“智慧消防”建设。

6.加快推进老旧小区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电梯。探索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消防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因地制宜完善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停放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递箱、文化休闲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推进全民健身补短板工程、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建设。

7.推动交通运输设备更新。引导各地统筹用好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积极推广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带动运输装备更新换代。加强充换电、充气、加氢等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船舶靠岸使用岸电。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逐步扩大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积极推进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

8.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修订我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深化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加大力度推广应用粮油作物和特色产业机械化生产所需的适用机械,促进农业机械更新。鼓励县(市、区)优化农业机械报废拆解网点布局。

9.提升教育设备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根据实际需求更新置换重大科学研究装置。推动中小学校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

10.提升医疗设备水平。鼓励将医疗设备更新与数字化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相结合,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按需推进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适度超前配置装备。开展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行动,优化公立医院病房床位配置,加强病房适老化、便利化、智能化改造,改善医院供电、消防、污水处理等设施。

11.提升文旅设备水平。鼓励文旅企业开展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推动智慧旅游建设,开展标识标牌、停车场、休息区、旅游厕所等设施设备更新。因地制宜建设完善登山步道、骑行道等体育运动设施。

12.加快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设施设备更新。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制作播出、内容分发、传输覆盖、监测监管、用户接收等设施设备更新,重点对拍摄设备、演播室、转播车等进行更新换代。加快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开展酒店电视操作复杂专项治理,加快电视机、机顶盒、遥控器更新换代。

(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13.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开展汽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和新能源汽车下乡等促销活动。引导企业布局完善县域销售服务网点,加快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适应消费者多元化需求,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和节能型汽车销售占比。进一步便利汽车以旧换新交易、登记和落户。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

14.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鼓励家电流通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促销等联合活动,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推行消费者网上下单,企业收旧、送新、拆装“一站式”上门服务。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促进家电消费智能化、绿色化、低碳化。

15.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持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收旧+以旧换新”活动。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加快数字家庭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家居建材下乡和家装节、博览会等促销活动,提供更多高品质、个性化、定制化家装产品。

(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16.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加快发展“换新+回收”物流新模式,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完善社区、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布局建设一批高效实用的综合型和专业型绿色分拣中心,加快推动生活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融合发展,探索发展再生资源“互联网+回收”模式。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加快“公物仓”建设,推动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机关资产共享共用、循环使用。

17.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鼓励发展“互联网+二手商品”,培育一批二手商品流通交易骨干企业。支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动二手车交易和出口登记便利化。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鼓励家电、服装、家具等零售商家利用现有销售网络规范开展闲置物品交易。支持各地利用现有旧货市场建设集中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

18.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大力引进培育装备再制造企业,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进行再制造。深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探索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争取国家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

19.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以废钢铁、废铝、废铜、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为重点,培育一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加快建设一体化加工配送中心。依托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重点城市、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无废城市”建设,打造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加强对废旧物资拆解机构监管,防范拆解引发次生环境污染。

(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20.推动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升级。围绕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等产业发展,推动能耗限额、节能降碳、排放监测等领域标准制定。加快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等技术标准研制。推动碳排放核算和污染防治、废弃物处置等关键技术标准研制。

21.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鼓励相关企业、单位开展家电、家居、汽车、电池等产品更新换代和以旧换新标准制修订。加大新能源汽车安全、充换电标准供给,完善汽车售后服务及维修标准,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22.加强回收循环利用标准供给。推动研制二手产品品质鉴定、可用程度分级、交易市场管理、信息清除方法等方面标准。开展回收站点、分拣中心、交易平台等通用标准研制,健全完善产品回收、分拣、拆解、再生利用标准。加快再生塑料、再生金属等全链条标准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以旧换新、绿色低碳等相关标准。

(五)实施优质产品供给行动

23.大力提升先进产能。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梳理我省急需关键设备和优势产品清单,组织重点设备供需对接会。以技改为抓手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围绕铸件、光机、数控机床等重点环节发展壮大“工业母机”产业,推动内燃机、工业泵、变压器、水电设备等优质产品、先进设备走出云南、服务全国。

24.培育产业新优势新动能。围绕我省具有基础条件和比较优势的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培育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等重点领域“链主”企业,壮大产业集群。坚持优电优用,推进绿色能源与绿色制造深度融合发展,加快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等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创建15个以上零碳园区,推动不少于100个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认证。

三、政策要素保障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我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各级各类专项资金,推进各领域设备更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更新改造。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细化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措施。落实落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征管便利化措施。

(八)优化金融支持。落实新一轮中央贷款贴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支持力度。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金融产品与设备更新融资需求的匹配度,加快贷款投放进度。

(九)加强要素保障。对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企业技术改造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加快能评、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办理。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倾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的用地支持力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十)强化创新支撑。强化重大技术装备更新的科技支撑,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鼓励优势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上下游企业开展新装备、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加快新装备示范应用推广,促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四、工作落实机制

发挥省级工作专班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领域相关工作,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出台项目化的专项行动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形成“1+N”政策体系。要精准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建立分年度推进的项目库,并滚动调整实施。省统计局要指导各地各部门建立相关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情况的监测分析。各州(市)不制定配套文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因地制宜项目化、具体化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