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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5-11 18:50:26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曲靖回一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利害关系人:

2024年5月10日,我局收到《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回一回投资合伙企业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登记的函》,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桂莲梅身份证被冒用一案进行调查,已查明桂*梅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为曲靖回一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一事属实,请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桂*梅合伙人身份予以撤销。

我局调阅了曲靖回一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资料,曲靖回一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路胜峰小区2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桂*娅;投资额:48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7日,营业期限:2015-12-17至长期;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合伙人:陈*福、宋*娟、宋*云、桂*梅、刘*毅、马*福等48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结合曲靖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际,我局拟撤销曲靖回一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桂*梅的合伙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曲靖回一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及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本告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