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曲政办规〔2022〕)(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建立健全中心城区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2021年10月2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110次常务会议安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27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用地管理、建设管理、移交管理、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和附件等。
(一)总则。一是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二是界定了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类别。三是确定了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产权归属的明确方式。有关部门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四是明确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需与其他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形成联合审批、联合验收的工作机制。五是明确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由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组织配套建设。
(二)规划与用地管理。一是将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贯穿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层层管控。二是将管控贯穿到建设项目开发的全流程,确保管理工作有抓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在土地出让中依据公共设施整合方案约定设施建设代建资金、移交、使用等土地出让条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时,通过部门联合审查管控各类设施的内容、位置、规模,在规划核实中落实建设情况。三是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模标准达不到《办法》规定的最小规模标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明确公共设施整合方案,指定接收单位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时间、养护管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建设管理。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并组织联合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监管,认定违规建设行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建设行为。
(四)移交管理。明确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中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职责:一是建设单位依据移交协议向指定单位移交设施,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二是对达不到移交条件的设施,由接收单位牵头,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五)使用管理。明确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使用中各部门的职责。一是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在接收后6个月内投入使用,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承担维修费用。三是由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建立健全“联审、联验、联管”长效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息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六)法律责任。明确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中,违反《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和附件。明确《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接收单位;规定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配套公服设施面积及设施使用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