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南
(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 精神,为推动云南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进一步加强保 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指南。
一、认定范围
本认定指南适用于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 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新建类项目”),利用存量闲 置房屋改建(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改建类项 目”)以及已建成存量住房直接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类项目”)。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 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对于新建类、改建类项目,原则上先取得项目认定书,再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
二、 基本要求
( 一)权属合法
新建类项目的土地需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改建类和转化类项目应为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产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质押、地役权登记等情形的,应提供书面抵押(质押、地役权)合同,并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应办理预售许可撤销手续。
(二)主体明确
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为产权人或受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或 经产权人同意开展建设、运营的相关单位。房屋产权人为自然
人的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三)规模适当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房源应相对集中,单个项 目房源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 米。其中,商业办公类房屋应以整幢、整栋或整层为改建单元, 厂房、仓储类房屋应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元,旅馆、科研教
育类房屋应以整幢为改建单元。
(四)规划选址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 商业商务聚集区、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便捷、生活便利、 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
(五)配套设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要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宽带、市政消防基础设施,合理配套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要充分利用周边配套公共设施,共享城市资源(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六)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现行相关 规范和标准。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安全环保
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安全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满足 国家关于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的标准要求;应 符合相应的采光、通风、卫生、给排水、供电、节能等规范要求。
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存量工矿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 住房项目,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同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 染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满足环境质量要求。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仓储物流用地不得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改建类项目改建(造)前应由实施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鉴定结果须符合安全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八)不支持申报情
1.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2.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等承诺,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手续不齐全;
4.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地质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隐患;
5.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土壤污染;
6.存量房屋建设手续不齐全;
7.存量房屋存在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隐患;
8.其他不得新建、改建和转化的情形。
三、 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受理。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建类、改建类和转化 类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当地政府授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利用新供应住宅用地新建的项目
①书面申请;
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
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利用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改建类项目和转化类项目
①书面申请;
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申请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需提供产权人意见),设计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提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同意入市,出具决议并公示的材料;
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④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选址、土地房屋现状、建设内 容、建设规模、房源面积、项目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配套
公共设施等);
⑤建设方案(新建、改建项目提供,附相关图纸);
⑥运营方案(主要包括运营期限、运营主体情况、租赁管理方案及项目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⑦需求调查报告;
⑧工矿用地需提供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厂房、仓储类工业 用房需提供原用途的情况说明,涉及污染物生产使用及存储的
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室内环境评估报告等;
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改建类项目),房屋竣工质量、消防验收等资料(转化类项目)。涉及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核认定
当地政府授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 相关程序进行联合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认定管理
(一)认定书有效期
核发认定书上可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的有效期。具体有效期限由各地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退出规定确定。改建类和转化类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8年。认定期满后未申请续办认定的项目,将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优惠支持政策。
(二)认定书注销
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 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不符合审批条 件确实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 失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保障性租赁住房认 定部门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取消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支持政策,收回有关资金等。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参考模板)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运营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产权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建设筹集方式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口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口居住存量住房改造 □存量住房直接转化 |
||
规划用地性质 |
|
规划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土地取得方式 |
□出让 口租赁 □划拨 □ 其 他 : |
||
规划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总投资 |
万元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设规模 |
套(间) |
开工(预计)时间 |
|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
|
项目投资类型 |
政府 □企业 |
资金来源 |
财政 %,国有企 业%,民营企业%, 其他 % |
租金 |
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租金年涨幅 不 超 过 % 。 |
出租对象 |
□公开出租 口定向出租 口混合出租 |
||
运营管理模式 |
□自主运营 □托管运营 □其它 |
||
户型方案 |
住宅型,规划总套数 套。其中: 一居室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二居室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三居室及以上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宿舍型,规划总间数 间,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
||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保障性租赁住房楼栋 内配套建设的公共用房 (宿舍型保障性 租赁住房项目填写) |
□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共厨房,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共洗衣房,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权属证书号 (非居住存量房屋 改建项目填写) |
|
||
*租赁住房所在 楼栋、楼层、房间 (非居住存量房屋 改建项目填写) |
本项目中租赁住房分布于:楼 栋 中 楼 层 套 ( 间 ) , 楼栋中 楼层 套(间), 楼栋中 楼层 套(间), 楼栋中 楼层 套(间), 楼栋中 楼层 套(间)。 |
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自愿申请以上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遵守保障性 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并就填报内容作如下郑重承诺:1. 申报的项目内 容及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准确。2.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改变 住房租赁用途,不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 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3.不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 骗取优惠政策。4.本项目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 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5.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项目服务年限不 低于XX(地区)规定的年限。6 .如上报的信息不实或有误,以及违 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由本单位承担后果。如出现违规出售、 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擅自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的, 愿承担相应责任。 |
申 请 人 ( 盖 章 ) :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若申请认定的项目为配套建设项目,则上述相关内容仅需填写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相关的内容(含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内容)。
附件2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参考模板)
证书编号:
【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现认定 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 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
运营单位名称 |
|
||
建设单位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
|
运营单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土地性质 |
|
土地面积 |
|
项目总建筑面积 |
|
项目总投资 |
|
建设方式 |
|
||
开工(预计) 时间 |
|
投入使用(预计)时 间 |
|
保障性租赁租房 建筑面积 |
|
保障性租赁租房 套(间)数 |
|
配套设施 建筑面积 |
|
||
配备设施 主要内容 |
|
||
租金要求 |
|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 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认定书有效期: XXXX年XX月XX 日至XXXX年XX月XX 日
政府授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部门(盖章) XXXX年XX月XX 日
附件3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
(参考模板)
编号: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
建设单位 |
|
社会信用代码 |
|
运营单位 |
|
社会信用代码 |
|
项目规模 |
住宅型 套 宿舍型 间 |
||
备注 |
|
经审核,注销 项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 定书(原认定书编号:**),不再纳入XX县(市、区)保障性租 赁住房管理,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门支持政策。
政府授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
认定部门(盖章) XX年XX月XX 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开行、农发行、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 |
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