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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基本标准(口腔诊所)

发布时间:2023-04-28 15:47:41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诊所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三、人员

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医师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房屋

(一)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医疗需求。

、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