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三、人员
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医师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四、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医疗需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七、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