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97号 当事人:刘XX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XX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5138**************0017 联系电话:192....6244 住址: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1月7日11时在曲靖开发区吉控嘉园小区内散发广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询问笔录 2、照片资料 。 当事人辩称:会积极配合执法局工作,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第三项 的规定,构成 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 的行为。依据 现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曲靖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银行(户名: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号:530**************873),地址:曲靖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曲靖开发区翠峰西路)。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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