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65号
当事人:曲靖开发区XX部 地 址:曲靖开发区西城街道西屯村 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5322※※※※※※211X 联系电话:138---- 1337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6月24日21时15分在曲靖开发区民安路汇泰半山天玺项目门口,车辆运输渣土沿途泼洒污染路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照片资料 。 当事人辩称:会积极配合执法局工作,接受处罚。 。 本机关认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第六项 的规定, 构成 车辆运输渣土沿途泼洒污染路面 的行为。依据 现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曲靖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银行(户名: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号:5303※※※※※※※※51873),地址:曲靖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曲靖开发区翠峰西路)。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