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2022〕36号)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建立“标准地”供应制度,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实施“净地”出让,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型招商模式,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和公正清廉的投资
环境。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产“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退出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坚持改革提效。土地出让前,按照“标准地”改革的指标要求,开展环境、节能、水土保持等区域评估,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用地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快办理工程规划、施工、消
防等行政审批或许可事项,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和提升营商环境。
4.坚持全过程监管。推动项目前期、建设、竣工和达产等环节“事先、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创新监管模式,加强承诺履约管理,合理应用信用评价,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保障“标准地”推动有序高效,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范围
试点选择在经开区园区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工业项目集中连片、区域评估基础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
(四)供应模式
推行以出让供应为主,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多种差别化供应相结合的供地模式,推广定制高标准厂房。
(五)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经开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制度,大幅缩短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实现节地增效,强化全过程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并为其他行业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确保经开区按照“事先作评估、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推进“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各项任务。
二、“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的含义。本实施意见中的“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前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结合经开区实际,“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估和“5+X”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估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区域水土保持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节能评价区域评估、文物影响区域评估等;“5+X”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排放、单位能耗、容积率5项指标,“X”指标可视情况增加,如: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人才等软性投资指标。
三、重点任务
(一)基础设施配套(土地达到“六通一平”)
1.经开区建设局负责“标准地”出让地块“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
2.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标准地”出让地块“通燃气、通讯”。
3.经开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标准地”出让地块“场地平整”。
(二)区域评估
1.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确定区域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活动参数,圈定地质灾害危险范围,划分危害强度,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图,按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责任部门:经开区国土分局
2.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做好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为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做好要素保障。责任部门:经开区环境保护局
3.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明确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工作范围,做好区域评估工作,为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做好要素保障。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做好区域范围内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明确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资源配置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做好区域范围内的防洪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指导防洪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相关工作。责任部门:经开区综合保障局
4.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评估: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评估范围,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评估工作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责任部门: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5.节能评价区域评估:明确“标准地”节能评价区域评估范围及指标要求,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6.文物影响区域评估:明确区域范围内文物保护退让范围线,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责任部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三)“5+X”控制指标体系。“5+X”控制指标体系在土地出让时予以对外发布。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2.单位能耗:明确项目单位能耗指标。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3.亩均税收:明确项目亩均税收指标。责任部门:经开区招商局、经开区税务局
4.单位排放:明确项目相关环保要求指标。责任部门:经开区环境保护局
5.容积率:明确项目容积率。责任部门:经开区规划分局
6.“X”指标可视情况增加安全、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人才等软性投资指标。
(四)前期基础开发。经开区管委会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使土地达到“六通一平”(通给水、通电、通路、通排水、通讯、通燃气、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权属清晰无争议,确保
土地符合“净地”出让要求。
(五)建立产业准入资格审查制度。经开区管委会牵头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确定出让地块“区域评估指标”和“5+X控制性指标”。对意向申请“标准地”供应的企业项目准入,要按照“标准地”指标体系通过经开区招商局进行项目分析,并作出决定。
(六)组织地块“双合同”供应。经开区供地会审会议通过供地方案,由经开区国土分局组织土地招拍挂。地块竞得人与经开区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即“双合同”。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针对条件成熟的地块可以带实施方案供应,在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发布前,组织编制拟供应用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经经开区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出让方案,作为土地出让须知内容对外发布。
(七)“承诺制”审批。由经开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梳理承诺事项清单,制定“标准地”使用承诺书模板,出台审批承诺具体实施办法,提出容缺审批事项和内容,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用地企业对标竞得“标准地”后,签订“标准地”使用承诺书,承诺书通过指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开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建设。企业按照承诺标准和审批文件,自主选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开工建设。
(八)经开区管委会严格落实“全程服务到位、审批代办到位、要素保障到位、问题解决到位、政策兑现到位”“5到位”工作机制。由经开区产业服务中心牵头,在意向申请“标准地”供应的企业项目获得准入后,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全程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全程参与、全程对接、全程协调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的存在问题;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综合保障局、土地储备中心、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等部门积极配合,确保“拿地即开工”。
(九)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方参建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具备条件的可以实施联合验收,各方参建单位和相关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由未通过验收环节的管理单位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出具验收意见。经开区国土分局、规划中心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工作;综合执法局负责“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工作;建设局负责协调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光纤到户、通信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审核”工作。综合保障局负责“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经济发展局负责节能验收工作。
(十)达标复核验收。项目投产后,由经开区产业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土地储备中心、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5+X”控制性指标进行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通过复核的,兑现相关奖励和扶持政策;未通过复核的,追究违约责任。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
(十一)联合奖惩。经开区管委会牵头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内容等情况按规定予以奖惩。建设、规划、环保、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审慎包容”的监管原则,做好监管,对发现的问题由各职能部门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由综合执法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整改、行政罚款等处罚。对违反承诺的企业,依法通过政府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性质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好试点任务的主体责任,细化操作流程,责任到人、倒排工期,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配合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做好指导配合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片区“标准地”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标任务和要求,倒排时间,挂图作战。建立“标准地”改革工作的考核机制,促进改革任务落实。
(三)资金保障。经开区财政局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政府推进“标准地”改革的要求,负责统筹资金管理,保障“标准地”工作经费投入。
本实施方案的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