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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10 15:54:54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曲环罚字〔2023〕11-1号

 

市麒麟区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07G  

地  址:云南省市麒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峰街道高家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胡德明  

 

2023年2月17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17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7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7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2月17日从你单位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11-1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11-1号)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1873(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