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21〕20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教发〔2021〕69号)、《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曲办字〔2022〕18 号)等文件要求,经开区结合实际,规范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现将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中卓立学校、北附经开区实验学校两所公有
主体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即公办学校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学校行政隶属关系与学校土地、校舍权属关系保持一致;根据属地原则,由经开区统一负责管理。其中,一中卓立学校转设为公办学校;北附经开区实验学校现址的土地、校舍等公有资产由经开区收回用于新举办一所公办小学,北附经开区实验学校保留为民办学校,另行选址并符合“六独立”要求后可继续办学,具体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制定“一校一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经开区育才学校属非公有主体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即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非公有性质,下同)符合“六独立”(即独立的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施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要求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