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常态化推进经开区扫黑除恶斗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根据《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印发〈关于经开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曲开办通〔2022〕8 号)、《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扫黑除恶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曲扫黑〔2022〕9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开区扫黑办)对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 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奖励对象为举报经开区范围内涉黑涉恶 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经开区扫黑办或相关部门主动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及提供证据线索的行 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政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 犯罪案件证据线索的;
(二)举报政法机关尚未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 和证据线索的;
(三)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在逃嫌疑人的藏匿处所,提供相关线索帮助政法机关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主要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 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 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 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 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利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 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十三)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涉黑 涉恶违法犯罪。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或当面向经开区扫 黑办、相关部门举报等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 举报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对由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其真实性负责。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 6 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政法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进行奖励;
(三)举报人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扫黑办或相关部门 举报。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受理的涉黑涉恶举报线索,按照“同级移送、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及时转交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 查核实,并报经开区扫黑办备案。奖励资金从扫黑除恶斗争专项 经费中列支。对公民举报且经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 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各成员单位扫黑办进行初评后报经 开区扫黑办会商评定,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
第七条 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特别严重或有特别重大影 响,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进行 判决的,给予 20000 元至 30000 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或部分 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严重或有重大影响,法院 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进行判决的, 给予 10000 元至 20000 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线索或者相 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或恶 势力犯罪集团(团伙)进行判决的,给予 5000 元至 10000 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经相关部 门查证属实的,给予 5000 元至 20000 元人民币奖励;
(五)举报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线索,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案件判决的,给予 3000 元至 10000 元人民币奖励;
(六)举报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藏匿处所,经查证属实的,每抓获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奖励人民币 2000 元至 10000 元;
(七)举报其他涉黑涉恶线索的,酌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政法机关或其他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
第九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的,能够确 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予以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 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 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 按一个举报人予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 进行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经开区扫 黑办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 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 包含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奖励:
(一)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侦办中先于举报人发 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 人先于举报人已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六)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七)当事人及近亲属反映所涉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八)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经开区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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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扫黑办及政法机关举报电话:
经开区扫黑办:0874-3190595;
经开区公安分局:0874-3195110;
2. 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举报电话:0874-3318606
3. 信函举报地址:市麒麟区三江大道 215 号(经开区政法委)。
4. 电子邮箱举报地址:qjjkqshce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