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用地要素保障
接续政策及先行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及时 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请各州(市)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 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0号)要求,用足用活政策,
切实做好先行用地报批相关工作。
一、用好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自然资源部用地要素保
障接续政策,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
在接续政策有效期内(2023年3月31日前)督促指导项目业主 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守住法律底线、资源安全红线和保 障被征地群众利益前提下,用足用好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精
准把握先行用地适用范围,加快推动项目落地。
二、 做好先行用地报批
(一)先行用地报批范围。 一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 准、备案)的项目或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 体工程;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二 是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自然 资发〔2022〕160号)要求,国家或省级立项,国务院推进有效 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中已签约、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
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二)先行用地报批情形。 一是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控制工期 的单体工程申报先行用地,应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 完成国家规定的有关投资审批程序,相关审批文件在有效期限 内;办理先行用地部分应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 紧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除此之外的其他工程申 请先行用地,需说明申请依据及必要性;申报先行用地规模不得 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 二是 “基金项目”申报先行用地 (报件清单详见附件2),应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 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且在有效期内;申报先
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确需超出
的,应当附具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必须
超规模动工的说明。
(三)正式用地报批时限。 项目业主及州(市)、县(市、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统筹好先行用地与正式用地组 卷时序。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批准 后,应在4个月内将项目正式用地报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基 金项目”先行用地批准后,应在8个月内将项目正式用地报件报
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三 、先行用地报批有关要求
(一)所申报的先行用地应地类、位置、面积准确,土地产 权清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已征 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项目未开工建设,不 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和边界范围不得超 过预审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边界范围;不得位于各级自然
保护区及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应 出具先行用地有关情况的承诺作为申报要件材料之一 (承诺模板 详见附件3、4),当中对先行用地必要性、合规性、建设内容 规模、补偿安置情况、及时办理正式用地手续等内容进行详细说
明。
(三)对超出批准范围动工或未在承诺时限内上报正式用地
报件,导致自然资源部暂停受理我省先行用地报件的,省自然资
源厅将对涉及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省
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