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持证排污单位:
首先,衷心感谢您在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中的积极努力和付出,感谢您在推动全省绿色高质量发展中贡献的智慧和力量,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全省生态环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合法、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2年1月15号施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真实、完整、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请各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环境管理制度和排污管理责任制,于2022年1月15日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编制并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切实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主体责任。
感谢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云南贡献力量!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