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补贴。
服务标准: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市级参照省级确定的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发放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 号)、民政部等 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99 号)、云南省民政厅等 13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 号)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 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曲财社〔2020〕232 号)。
支出责任: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从 2022 年7月 1 日开始,全省散居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标准为 1290 元/月·人,集中供养儿童补助标准为 1990 元/月·人。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按照云南省民政厅等 13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 号)及市民政局等 13 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民〔2020〕34 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 号)执行,主要流程为申请→审核→审批。
2.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引导、组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向当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康复申请并实施康复救助。推动各地构建县级、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依法监护(兜底监护)。
服务标准:按月统计上报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城乡社区建立辖区内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乡镇(街道)至少每半年对孤儿等特困儿童家庭探访巡查一次;探访巡查覆盖面达到 100%;探访巡查内容涵盖孤儿等特困儿童身份审核、生活费发放等内容;建立探访巡查档案。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孤儿等特困儿童家庭探访巡查一次;探访巡查覆盖面达 50%以上;探访巡查内容涵盖孤儿等特困儿童身份审核、生活费发放等内容;建立探访巡查档案。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函〔2017〕5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 号)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民办函〔2018〕51 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8〕154 号)。
支出责任: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 号)规定执行,开展排查→分析研判→开展帮扶。
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城乡社区村(居)委会加强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制、家庭责任教育和监护指导,强化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和有效管护。
服务标准:指导村(居)委会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核实等方式对辖区儿童开展排查,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或者履职不到位、失学辍学、残疾患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每次排查必须 100%走访,走访排查情况要记录到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巡查,重点巡查核实村(居)委会每季度走访排查情况、重点对象定期随访情况、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履职情况、儿童之家作用发挥情况、系统数据时效性情况等。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 号)、省民政厅等 11 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3 号)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市民政局等 11 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民〔2020〕43 号)。
支出责任: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台账(一人一档)→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分类提供关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