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引导、组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向当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康复申请并实施康复救助。推动各地构建县级、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依法监护(兜底监护)。
服务标准:按月统计上报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城乡社区建立辖区内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乡镇(街道)至少每半年对孤儿等特困儿童家庭探访巡查一次;探访巡查覆盖面达到 100%;探访巡查内容涵盖孤儿等特困儿童身份审核、生活费发放等内容;建立探访巡查档案。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孤儿等特困儿童家庭探访巡查一次;探访巡查覆盖面达 50%以上;探访巡查内容涵盖孤儿等特困儿童身份审核、生活费发放等内容;建立探访巡查档案。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函〔2017〕5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 号)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民办函〔2018〕51 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8〕154 号)。
支出责任: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 号)规定执行,开展排查→分析研判→开展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