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本市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属于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和团结互助精神。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筹集慈善基金,通过开展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助孤安老、助医助学等社会慈善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关心支持市的慈善公益事业,营造慈善氛围,推动市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多渠道、多形式地向社会募集慈善资金,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慈善捐赠,举办义演、义卖等筹资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人士慈善现金和实物的捐赠;
(三)开展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助孤安老、助医助学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
(四)组织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服务活动,建立慈善志愿者档案;
(五)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资助公益慈善项目;
(六)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福利事业和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业;
(七)开展与海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事业的合作与交流,为海内外机构和人士提供在实施慈善项目的策划和服务;
(八)组织开展慈善事业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传递有关慈善活动的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书刊、资料;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慈善活动事宜。
第九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十一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关心、支持、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单位、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向理事会提议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支出范围主要是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和公益事业、开展慈善活动的经费、本会行政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对慈善事业有重大贡献的先进人物和实行责任制奖励以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以及从捐赠款母本中提取10%—15%的部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必须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是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在本会中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四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