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为做好《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实施意见》进行系列解读,今天推出第4篇《认真贯彻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新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截污治污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出台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指导文件。
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是连接岸上和水里的关键节点,排污口管理成效直接影响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到生态环境部,就是要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部在长江、黄河、赤水河开展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试点基础上,提出了新形势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新思路,明确了“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具体要求。
设置审核是入河排污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重要抓手,是严格控制向河湖排污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实施意见》在排污口设置审核方面突出体现了以下要求:
一、体现了以水质目标管理为核心的污染防治要求
《实施意见》坚持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受纳水体水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实现水质管理与污染源管理有效衔接,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用好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抓手,切实打通岸上和水里,建立起污染源、排污口与水质的联动关系,为污染源的系统治理、科学治理提供支撑。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规划引领,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二、体现了分级审核、属地管理和统一监管的要求
《实施意见》落实“放管服”要求,明确了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局)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
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思路,对流域局负责设置审核的排污口,要求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有利于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对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要求,进一步压实了地方人民政府水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
流域局作为生态环境部的派出机构,在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中,要加强与地方的沟通,充分听取排污口所在地上下游、左右岸地方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同时,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流域范围内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三、体现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和不断拓展的要求
《实施意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第一次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纳入管理,监管范畴涵盖了工业、生活、农业、交通等多个领域和几乎所有的排污单位。
排污口设置审核突出了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行业,明确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同时,也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范围,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当地水污染状况,尤其是由于面源污染导致汛期水质出现明显下降等情况,不断加强对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的监管,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四、体现了为民服务、实事求是和稳妥推进的要求
对于已存在但未按要求办理设置审核手续,或达不到相关管理要求的排污口,《实施意见》提出结合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进行妥善处理。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纳入规范管理。整治之后保留的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纳入日常管理。
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责任重大、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工作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要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基础情况的调查、监测和分析研究,为排污口设置审核提供科学支撑。要依托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设置审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