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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1-04-09 19:31: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4-3391689),地址:云南省市麒麟区翠峰路83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9楼),邮政编码:6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