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电话号码:(0874-3391689),地址:云南省市麒麟区翠峰路83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9楼),邮政编码:6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