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21〕2号
四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00MA6NHFAM63
地址:开发区南海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鑫浩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2021年3月20日接到云南蓝硕环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云南蓝硕环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监测报告(蓝硕检字〔2021〕225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南海子污水处理厂排水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超标排放。3月16日至3月23日,南海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均出现超标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你公司负责运维的南海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云南蓝硕环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监测报告(蓝硕检字〔2021〕225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开环行罚告〔202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达标排放。
2.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21年3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