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支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原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云南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管理要求等,提出资金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其他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的县倾斜。
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11号)要求,加强过渡期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州(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管理要求。
第三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省级衔接资金支持全省统一的救助平台建设。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安置区配套产业发展,支持实施配套产业园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基地、农村小微型安置区发展特色种养业、农林畜产品加工业等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城镇大中型安置区提升、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含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省级衔接资金支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安置区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以奖代补,用于安置区产业发展;支持对进城集中安置的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区脱贫人口的物管费和水电费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跨省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具体条件由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主要包括制种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优势品种提纯复壮、“绿色食品牌”打造、“一县一业”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优质产业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与创建、乡村旅游、生产奖补激励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展销、农产品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建设、农产品销售奖补等。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配套道路和水利设施,农产品分选及初加工项目,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及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补齐必要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及必要的电、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
4、用于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监测帮扶对象饮用低氟边销茶,支持开展兴边富民行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民族特色村寨可根据需要将资金用于特色民居修缮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的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必要的村容村貌整治等。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支出。
上述(一)、(二)、(三)支出内容之间,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使用。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省级衔接资金不包括已建立先建后补机制实施的项目)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六条 衔接资金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其他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的县倾斜,同时统筹兼顾脱贫县和其他县实际情况,推动区域间协调发展。
第七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表),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和政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衔接资金的用途和职责分工,会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对资金进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相关部门和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二)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中央下达衔接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资金预算下达州(市)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当年省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资金预算下达州(市)财政部门。州(市)收到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下达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15日内完成下达,对需再次分配的资金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衔接资金下达文件(不含提前下达)后,在2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及使用责任。县级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要突出重点,兼顾脱贫人口和其他农村人口、脱贫村和其他村,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不超过40%的到县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要求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下达到县的衔接资金中,按照中央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1%、省级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各项目管理,不足部分由各地自筹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第四条中规定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二条 各州(市)、县(市、区)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衔接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或未及时申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强资金日常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衔接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2017年10月31日印发的《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同时废止。
五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