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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检查报审制度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1 16:59: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检查报审制度实施办法》解读

 

20201228日,《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检查报审制度实施办法》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实施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在保证依法有效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前提下,推动形成实施有据、监督有力、管理到位的涉企检查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涉企检查繁琐过多的问题,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工作目标在于,建立健全实施有据、监督有力、管理到位的涉企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在保证依法有效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前提下,遵循受检企业范围最小化、检查频次最少化、检查事项整合最优化的原则,有效解决涉企检查繁琐过多的问题,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无事不打扰”。

二、主要内容

(一)涉企检查主体: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执法组织。

涉企检查适用范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结合经开区实际,依法进入企业(主要指:1.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及在建项目,2.中央和省属企业,3.规以上的重点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实施的督查检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活动。

(二)涉企检查事项:除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的督查检查,涉及国家安全检查,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及对突发事件、群众投诉举报开展的检查(调查)外,其他涉企检查均须报审。

(三)涉企检查报审程序

计划类检查:执法检查部门须在年初制定详细的《涉企检查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15日前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认可,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送经开区政策法制局备案。

临时性检查: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涉企检查事项原则上不得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的,须在检查前3 个工作日填写《经开区涉企检查审批表》,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认可,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送经开区政策法制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查。涉及停工、处罚等重大事项检查,须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认可,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送经开区政策法制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查或下达实施。

迎检类检查:为迎接上级部门督查检查而需执法检查部门先行检查的,先行检查前须填写《经开区涉企检查审批表》,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认可,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送经开区政策法制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查。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 印发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检查 报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