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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室、分局、中心、园区、街道,建投集团、国资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经开区区属企业管理,进一步激发经开区区属企业内在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曲发〔2019〕31号)等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第三条  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照经开区管委会授权对区属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区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经开区财政局按照管委会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各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对区属企业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发展扶持等职责;对有关区属企业人事任免提出建议;负责规范提升类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和企业稳定发展工作。

第四条  区属国有独资(全资)、国有控股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区属企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二)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分类授权。结合区属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区属企业的权责清单,明确相应的授权放权事项,厘清权责边界。

(四)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突出权责一致,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第六条  经开区党工委全面领导区属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区属企业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发展方向。

第七条  区属企业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  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才队伍建设。

经开区党工委负责区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管理区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区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按法定程序任免及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推荐工作。

区属企业的专职外部董事按照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选拔任用,经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选派或推荐到有关区属企业任职。兼职外部董事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选聘和管理。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区属企业非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委派和监事会主席指定工作。

区属企业和一级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应预留一定比例采取市场化选聘,由区属企业董事会制定选聘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开区组织部、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属企业组织实施。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契约化管理,薪酬与考核由区属企业董事会确定。

区属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企业中层正职和副职、一级子企业正职、副职的任免管理,充分发挥公司党委对子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责任。

经开区组织部会同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区属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区属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子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条  区属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建立外部董事占一定比例的董事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兼职外部董事工作津贴等纳入经开区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编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预算。

落实董事会依法行使中长期发展决策和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职工工资分配管理等职权;实行企业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董事会、董事长支持经理班子(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依法履行职权;强化监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章 企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

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原则上统称部或室),实行扁平化管理,加强生产经营业务职能部门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区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一般设3个至5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9个。区属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区属企业党的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等群团组织设

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集团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四条  区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由区属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执行;区属企业所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由区属企业批准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增设内设机构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实行定员、定岗、定职责“三定”管理。区属企业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区属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执行;区属企业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和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区属企业批准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商业一类区属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定员工总量。

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定员工总量基本依据,并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定员工总量。

第十六条  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一)区属企业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7名;

(二)区属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职,4名至6名的设2职(一正一副),7名及以上的设3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

(三)区属企业所属企业按资产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一般定员总量 50名以下的,原则上不超过 4名;定员总量 50名至 100名的,原则上不超过 5名;定员总量100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名。

第十七条  全面实行区属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区属企业招聘员工,除需经组织委派、任命、调任等其他招选方式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区属企业招聘方案经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由区属企业组织实施;区属企业所属企业招聘方案,由区属企业董事会批准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由其所属企业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事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方法和程序、聘期、薪酬待遇、招聘的组织领导等内容。

区属企业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企业内部人才正常流动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盘活企业人力资源。

第十八条  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在主流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政审;

(七)确定拟聘人员,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

(九)国有企业人员实行定额编制化管理,定额内组织人事部门汇同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经营规模工资总量控制数报告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定额内人员的进出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区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区属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解散、破产等重大事项,由区属企业报送重大事项请示、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后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属企业投资事项应按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科学决策。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备案或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备案与核准权限如下:

(一)区域以内投资额 10000万元以下的,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区域以内投资额 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三)区域以外的投资项目,一律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  区属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还款来源、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融资风险。融资事项备案与核准权限如下:

(一)5000万元以下的,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备案或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一)1000万元以下的,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上的,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第二十四条  区属企业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对外捐赠事项,按以下规定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备案或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一)10万元以下的,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10万元(含10 万元)至50万元的,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

(三)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第二十五条  区属企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流动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核销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区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事项,按以下规定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备案或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一)10万元以下的,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10万元(含 10万元)至50万元的,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

(三)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第二十六条  区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其他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区属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按以下规定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核准或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一)100万元以下的,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

(二)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第五章 国有资本基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议批准区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区属企业须按规定提交相应事项请示、相应事项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档、董事会决议文件等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区属企业(含一级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由区属企业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68号)等规定核准。

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区属企业薪酬管理工作。区属企业(含一级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照《市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核准。

第三十条  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区属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区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区属企业清产核资有关事项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区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区属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基础规范、重大财务事项均纳入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区属企业须按时保质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决算报告。区属企业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须向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专项说明,并对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区属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须报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  区属企业采购货物和服务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区属企业采购工程或采购与工程相关的服务或货物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属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报经开区管委会或者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事项未报经核准的,应当向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的事项未报经备案的;

(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决策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管理有关事项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之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区属规范提升类企业在规范提升改革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经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