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20〕5号
开发区益信猪鬃加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0MA6L2FHG8F
地址:开发区南海子大海哨村委会响水街(32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继峰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9月30日对开发区益信猪鬃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加工猪鬃废弃物发酵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
以上事实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开环行罚告〔202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