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市红满九州木业有限公司查封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11 00:00: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曲开环查字〔20202 

 

市红满九州木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59710336XX

地址:云南省市麒麟区西城街道办事处白牛社区居委会尹家屯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卫红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202057日到市红满九州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你公司20186月办理了环评手续并取得了环评批复(曲开环201812号),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但你公司的喷漆房、烤漆房产生的废气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用引风机引至过滤棉+UV光氧化废气净化处理设备,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的排气筒排放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产生废气的喷漆房、烤漆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20512日起至 2020  6  1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生产车间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