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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一轮输入及扩散十五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14 00:00: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 导小组指挥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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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新一轮输入及扩散十五条措施

随着企业复工复产,人员流动大量增加,疫情防控形势更加复杂严峻。为防范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输入及扩散风险,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8号)《云南省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一轮输入及扩散十条措施》,结合实际,现发布以下十五条措施:

一、所有居民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出门戴口罩,不串门、不集聚。

二、居民进出公共场所必须扫描 “云南抗疫情”小程序二维码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在火车站、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市界入口处,对所有入曲人员继续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并设置临时留验区,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隔离留观。

、对所有来曲、返曲人员实行个人健康状况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详见附件)。

有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返曲的人员,自抵曲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曲、返曲的人员,自抵曲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

六、所有来曲、返曲人员,所有居民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立即向工作单位或社区报告,并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

复工复产企业应切实履行内部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做好员工排查登记,配备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对发生散发病例的工作场所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严格限制人员出入,对出现聚集病例的应立即停工停产,直到疾控机构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

、所有宾馆、酒店、民宿要严格落实人员登记制度,发现来自湖北等重点地区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对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及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

九、公共场所内的电梯、公共楼道、垃圾箱房、为民服务场所、公共办事区域须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

、对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的返程人员,制定点对点运送方案。

十一、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复工前的人员返岗排查工作,排查参建人员是否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是否有密切接触史,全面掌握参建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十二、所有居民小区(村组)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登记、检测体温,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加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出租房的人员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十三、快递、投递、外卖等一律不准配送进入办公区域、住宅(小区)内。

十四、对出现单个病例的居民小区(村组)实行疫点隔离,对出现聚集性病例的居民小区(村组)实行区域封锁。

十五、对故意隐瞒个人健康状况、出行信息,不配合调查、医学观察等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

附件:个人健康申报表.pdf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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