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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8-29 00:00: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为依法、规范、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产生、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并将其投放于小区、村组、公共区域的分类垃圾箱或垃圾桶内,由环卫处统一收集、运送至垃圾中转站压缩处置后送交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统一无害化处理。


第二,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须到行政审批局审核批准,并按审批的线路、场所、处置方式,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三,对于违反本通知的行为,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监督举报电话:0874-3107872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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