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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8]9号

发布时间:2018-09-25 00:00: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8]9号

开发区祥瑞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0MA6LKC1561

地址:开发区西城街道西屯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玉祥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取土场和堆煤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按照2014年1月实施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安装烟气净化装置。

以上事实,有照片、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 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开环行罚告[201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2018年7 月24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开发区祥瑞页岩砖厂处以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