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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8]5号

发布时间:2018-07-13 00:00: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8]5号

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21672G

地址:市宁州路北段(驰宏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汉中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有废旧铅酸电池渗漏到无防范措施的地面。

以上事实,有照片、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 月2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开环行罚告[2018]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2018年7 月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的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