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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07-13 00:00: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8]3号

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00MA6K74GT4F

地址:云南省市麒麟区翠峰路89号龙源花园A-0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广明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照片、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开环行罚告[201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2018年6月2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以下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6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