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曲开环责改字〔 2018〕1号
开发区雷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002547848
地址:云南省市麒麟区和兴街中段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邓桥艳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废水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1.责令你单位停止向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排放废水;
2.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 6 月 19日前 ,将排放到无防渗漏坑塘的废水处理完毕。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沾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