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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07 00:00: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8]2号

开发区雷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007002547848

地址:云南省市麒麟区和兴街中段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邓桥艳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废水存贮至无防渗漏措施的厂区坑塘里。

以上事实,有照片、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 月3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开环行罚告[2018]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2018年6 月4 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有以上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开发区雷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二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6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