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7]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6220459P 地址:市瑞和西路中段安达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海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 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安达加油站在施工改造过程中,有施工废水排入白石江。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9月13日以书面(曲开环行罚告[201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2017年9月16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环境保护局或者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16日
(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