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7]2号
云南省药业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7097954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09795410U
地址:开发区西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智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过程中,污水处理站未正常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 第30号)第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8 月7日 以书面(曲开环行罚告[201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2017年 8月10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0日
(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