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曲开环限产字[2016]1号
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营业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530000000011996 组织机构代码: 72528239-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0007252823913
地址:开发区南海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亢若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锅炉烟气颗粒物超标0.26倍。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 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 第30号)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我局责令你单位(个人)于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6限制生产,降低生产负荷20%。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并向我局备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环境保护局或者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6 年12月26日
(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制)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6]4号
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营业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530000000011996 组织机构代码: 72528239-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0007252823913
地址:开发区南海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亢若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市监测站于2016 年11 月 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2016年第四季度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锅炉烟气颗粒物超标0.26倍。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 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6年12月22日 以书面(曲开环行罚告[201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2016年 12月26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翠峰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账 号:53001646136050352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环境保护局或者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 年12月26日
(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制)